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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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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严禁学生喝酒的规定
日期: 12-17 信息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规定

(一)严禁学生在宿舍(公寓)、教室等校内、外场所喝酒,违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学生因喝酒在校园内高声喧哗、无理取闹或乱扔杂物,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学生因喝酒打架,或聚众滋事,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学生伤害的,肇事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医疗费和财物损失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因喝酒经学校屡次教育无效,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反规定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当年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以及当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已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银行停发其当年的助学贷款。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学生处、各系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倡导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以杜绝在校园内、外喝酒以及喝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二)学校有关部门和值班人员要加强巡查,发现学生违规应及时教育制止,并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处处理。各系应按处理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将意见报到学生处,学生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学院。

(三)发现学生酗酒或滋事应及时制止,并报学校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学生宿舍(公寓)值班人员应恪尽职守,做好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若因管理人员失职、失查或失误发生前述违规行为,值班人员应负相关责任。

三、本规定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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