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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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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12-17 信息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院级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由学生处处长兼任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院的学生奖励资助工作。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学生处处长为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为副主任,各系党支部书记和资助中心老师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助对象、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职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含五年制高职五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学年成绩排名为本专业年级第一。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职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含五年制高职五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年成绩排名应在本专业年级的前10%内。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普通高职专科(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1~3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以当年国家相关文件和省市政策为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四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总名额以每年下达的“高校国家资助经费预算表”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项奖助总名额按各系学生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四章 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各系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一级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均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根据实际情况学生代表人数可扩大到总人数的20%)。一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各项奖助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各系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系主任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和学生管理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二级评议小组。二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系的各项奖助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均为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其它奖学金。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上报的申请审批表进行评审,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一级评议小组对本班级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定,确定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并填写《国家助学金评议情况记录表》。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各系二级评议小组。

各系二级评议小组对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学院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院领导审定后,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证书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后发放到各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实行学生银行卡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国家文件和学院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学院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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