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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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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 12-17 信息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处负责制定并不断完善《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统一负责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相关政策以及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勤工助学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开展和协调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二)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公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信息;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建立学生信息资料数据库;

(四)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保障;

(五)接受院内各部门的用工申请,核定人数及劳酬标准;

(六)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协调和解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七)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劳酬的核算、造表、发放到学生银行卡等工作。

第七条 各用工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系负责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用工部门短期内需要,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院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卫生保洁和后勤服务等为主。不能替代学院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条 固定岗位的设立:院内各用工部门在每一学年开学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用工计划;寒暑假需要用工的部门,应在放假前一个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

第十一条 临时岗位的设立:院内用工部门应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申请新增岗位和临时岗位均须填写《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附件3)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工。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学生的身体承受能力,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工作。

第十四条 结合我院在校生的实际情况,一般岗位的任期为一学年,每年更换岗位时间为:5月1日—5月15日学生提出申请(包括解除协议申请),6月1日统一更换岗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学条件及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我院在册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认定条件:按照《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身体健康;

(二)学习刻苦,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与用工部门签订的《院内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1),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十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各系部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投诉。经调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不实的,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招聘程序

第二十条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助困”等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用工部门的招聘要求(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聘用条件,聘用时间等情况)在全院范围内公布,便于学生选择应聘。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及各部门的用工要求推荐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各岗位的选聘工作由用工部门具体负责。招聘完成后,须将录用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工部门应该根据实际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能力的,且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部门应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可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二十三条 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各班辅导员(班主任)应积极协助,支持用工部门的选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每一学年末将下一学年岗位空缺人数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在下一学年开学初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各部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自主招聘学生时,应报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并及时将所招聘学生的个人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否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拒绝支付其招聘人员的劳酬。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工期间,学生如无过错,用工部门不能单方面解聘,用工期满后方可解除聘任。用工期满,如需续签的,须重新签订《院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部门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部门发生纠纷,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用工部门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勤工助学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核原则上一学期一次。

第二十九条 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岗,并取消其勤工助学申请资格。

(一)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二)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三)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职责,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一学期有2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五)受到违纪处分的。

第七章 勤工助学劳酬的审核与发放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各院内用人部门,由指定的负责人每月1-5日将上月《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附件4)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后,统一制表做帐,报计财处转相关银行转账代发,于报表当月将勤工助学劳酬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劳酬标准

固定岗位劳酬标准具体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报学生处处长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一)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不低于150元;

(二)院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不低于8元。

(三)岗位劳酬标准每学年审定一次。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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